筆趣閣 > 貞觀俗人 >第1261章 奴隸、破產
    老李頭叫嚷道,“日子還過不過了?哪有天天買羊肉喫的,金貴着呢,咱們這地裏糧食,都府才一百錢一石,一畝地也就一兩石產量,這買斤羊肉就沒了。再喫,敗家咧!”

    今天這十斤羊肉花了一千五百錢,外加羊雜又費了三百錢,前後去了一千八,這可是十八石糧的錢啊,想想就心痛呢。

    要不是如今日子好過了,誰捨得這樣喫?

    喫上一次就夠了,哪還能總喫。

    “家裏的奴隸,有魚頭湯喫,不用記着他們。”

    李家有十幾個奴隸,都是李公佐打仗時分賞的,他按上面的要求,把一些島蕃拿去換了些新羅、百句麗、突厥、倭國、崑崙、南蠻等奴隸,這些奴隸有老有少,對李家來說,是一筆很重要的財產。

    平時要協助李家墾田種地,養殖牲畜家禽,還要做家裏的雜事,事情很多。反正有幹不完的活,田裏的,家裏的。

    正是有這些人的幫助,李家的這麼多田才能勉強種的過來,李老頭對這些蠻奴,自然是瞧不起的,一羣連人話都說不好的奴隸,經常偷懶耍滑,只有靠鞭子才能管束的了。

    老李頭以前窮怕了,所以如今雖然也算是家大業大,但對這些奴隸還不如對家裏的馬騾好,對家裏的馬騾老李寶貝似的,不僅搭了很寬敞舒適的圈棚,而且還天天要喂夜草。呂宋天熱蚊蟲多,老李還天天一落黑,就要在牛棚外燒辣蓼草驅蚊。

    但對於家裏的奴隸們,老李就比較苛刻了,平時一天兩頓都是稀的,也不會有什麼菜,隔三差五能喫頓魚湯什麼的,就算開恩了。住的也簡單,挨着牛棚邊的茅草棚的通鋪,就是奴隸們的住處了。

    只有在農忙的時候,老李頭纔會給奴隸們喫乾的,偶爾能反喫剩下的魚骨頭、肉骨頭啥留給他們燉鍋骨頭湯,都算不錯了。

    他始終覺得這些蠻奴不可靠,但家裏也確實離不開這些人,否則那麼多田地種不過來。卻又總嫌棄他們喫的多。

    “阿大,這次我在府城受訓,聽到上面頒的新令了,是專門關於奴隸的。魏公出教,針對奴隸,做了新規。”

    呂宋都督府出臺了奴隸法案,跟之前朝廷出臺的租佃法案類似,租佃法案是保護佃戶的,把原來不入籍貫的部曲佃戶入籍,使他們脫離完全附庸地主豪強的困境,也正式成了大唐的子民。

    而如今呂宋出臺的奴隸法案,則是把奴隸也正式納入戶籍,並賦予他們人權,這樣做的目的是因爲呂宋受到朝廷的移民限制之後,沒法再如一開始計劃的那樣,大量從中原移居漢人。

    所以呂宋如今只能是一邊想辦法爭取移民落戶,一邊引入大陸的人過來僱傭工作,另一方面則是加大了奴隸的使用比例。

    從耕種到採礦,從城市到碼頭,從工坊到運輸,各方面都不得不加大了奴隸的使用量,但奴隸數量的不斷增多,也就帶來了奴隸地位、管理等問題。

    爲了緩和階級矛盾,保持呂宋穩定,秦琅親自主持修訂了這部呂宋奴隸法案。

    所有奴隸入戶籍登記,任何人包括奴隸主都不得不經審判殺死、傷害、虐待奴隸,不得在奴隸生病時拋棄他們等。

    殺害、傷害奴隸,與殺害、傷害良人同罪,沒有減罪。

    相比之下,原大唐律法規定,奴婢有罪,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,杖一百,無罪而殺者,徒一年。

    這懲罰就非常輕,無故殺害,也不過勞動改造一年而已。

    秦琅強調奴隸保護,奴隸的買賣、轉讓等必須有嚴格的官府登記手續,每一次的交易,都必須是買賣方和官府一式三份契約,同時規定奴隸買賣得繳納契稅百分之五,交易稅百分之十。

    奴隸主有責任保護好奴隸,奴隸死亡必須報官,經官府檢查記錄,就如同耕牛死亡後必須報官檢查一樣,得確定死亡原因,如果不是病死的,就得調查清楚原因,若是被殺害等,就要立案查處。

    如果是病死,在檢查認定後,由奴隸主人斂埋,再到官府報備。

    大唐對奴隸的地位的認定是,律比畜產,但秦琅對奴隸地位加以提高了不少。

    比如他規定,奴隸可以擁有財產權,並規定了在呂宋範圍內,所有奴隸主必須得爲自己的奴隸提供最低的衣食住宿生活保障,以及還得給最低的勞動報酬,這個勞動報酬的最低標準,確實是非常非常低,但秦琅還是堅持設立了。

    設立的初衷,就是要給奴隸財產財,並允許他們在攢夠了錢財後自贖其身。

    贖身後的奴隸便爲自由民。

    奴隸入籍,有專門的賤籍管理,不論官私奴隸,可放免也可自贖,奴隸在法律上屬於特殊動產,可以買賣轉讓,但又受到嚴格的保護。

    買賣必須得在官府登記備案,還得繳納契稅、交易稅,死亡也必須得由官府檢查後出具死亡報告書。

    良賤不婚這一條呂宋沒有打破,良人和奴隸不許通婚,但呂宋府也規定,奴隸主有責任爲奴隸當色配婚。

    良人不許納奴隸爲妾,但與奴隸生的孩子,承認爲庶出。

    而奴隸與奴隸婚配後所生的孩子,也仍視爲奴隸主的特殊動產。

    而另一方面,秦琅又規定,呂宋都督府不得將犯罪的呂宋漢人或其家眷籍漢爲奴,也禁止呂宋的漢人因欠債等賣身爲奴抵債。

    秦琅針對這種債務問題,推出的解決辦法是個人破產條例,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,將全部財產讓與債權人分配,然後就不再承擔債務。

    這也是爲了緩解債務導致的一些社會矛盾,特別是對一些底層百姓起到一個保護作用,這種個人破產法,其實最早出現在西方的古羅馬,但在中國歷史上,卻從沒有這種觀念。

    人死債不消,父債子償,賣兒賣女抵債,甚至賣身爲奴抵債,反正當債務無法償還的時候,債主會想盡主會想盡辦法收回自己的利益。

    在中國古代,債務,尤其是高利貸,導致大量的債務人最後無力償還,最後不得變賣一切財產,甚至最後把家人和自己都變成了奴隸來償債,尤其是在一些災荒之時,這種情況格外的突出,也十分容易加劇社會矛盾危機。

    所以秦琅在奴隸法案中,特別就加入了這幾條,禁止因債務把良人變成奴隸,雖然他暫時只把這個良人的範圍限制在漢人這個羣體中,但這也是一個巨大的改變。

    個人破產條例,是劃時代的。

    其出發點,與奴隸保護法案一樣,其實都是爲了給呂宋的未來社會,劃一條最低的紅線,避免最爛的事情出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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