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孫鞅曰:爲法令,置官吏,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,以爲天下正,則奏天子。天子則各主法令之,皆降,受命,發官。各主法令之民,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,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。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,輒使學讀法令所謂,爲之程式,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;不中程,爲法令以罪之。有敢 定法令、損益一字以上,罪死不赦。諸官吏及民,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,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,明告之。各爲尺六寸之符,明書年、月、日、時、所問法令之名,以告吏民。主法令之吏不告,及之罪,而法令之所謂也,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,各罪主法令之吏。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,主法令之吏,謹藏其右券木柙;以室藏之,封以法令之長印。即後有物故,以券書從事。
法令皆副,置一副天子之殿中,爲法令爲禁室,有鋌鑰,爲禁而以封之,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,封以禁印。有擅髮禁室印,及入禁室視禁法令,及禁 一字以上,罪皆死不赦。一歲受法令以禁令。
天子,置三法官;殿中,置一法官;御史,置一法官及吏;丞相,置一法官。諸侯、郡、縣皆各爲置一法官及吏,皆此秦一法官。郡、縣、諸侯一受寶來之法令,學問並所謂。吏民知法令者,皆問法官。故天下之吏民,無不知法者,吏明知民知法令也。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。遇民不修法,則問法官,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,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。吏知其如此,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,民又不敢犯法。如此,天下之吏民,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;雖有千金,不能以用一銖。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爲善,皆務自治奉公。民愚則易治也,此所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。
夫微妙意志之言,上知之所難也。夫不待法令繩墨,而無不正者,千萬之一也。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,故夫知者而後能知之,不可以爲法,民不盡知;賢者而後知之,不可以爲法,民不盡賢。故聖人爲法必使之明白易知,名正,愚知遍能知之;爲置法官,置主法之吏,以爲天下師,令萬民無陷於險危。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,行法令明白易知,爲置法官吏爲之師,以道之知,萬民皆知所避就,避禍就福,而皆以自治也。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,故天下大治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