筆趣閣 > 大國崛起1857 >第六百三十節 深化改革(1)
    所以朱敬倫十分重視,成立了一個改革委員會,表面上以陳芝廷爲改革委員會總理,而他自己則在背後把關,他得預防革新出現偏差,這是有歷史教訓的,每一次失敗的改革,最後無不是血淋淋的收場。

    所以他審定每一項改革措施。

    陳芝廷根據門下省提出的各項建議,並在英國人赫德、法國人路易等一批服務於大明政府中的洋人做顧問的情況下,同時派出大量的改革委員會成員出訪歐美,參觀歐洲的制度,結合大明的實際情況,有針對性的出臺各種改革措施。

    政府行政改革中,針對中國人的人情關係造成的特殊積弊,一方面嚴格約束官員的迎來送往風氣,要求官員不得大肆操辦各種壽宴甚至婚慶,打着一個極其正義的旗幟,那就是既然做官了,那就是以身許國,全身心的投入爲國奉獻中來,不得將私情帶入官場,也就是從約束官員的私人行動入手。

    同時針對官員中的拉幫結派現象,官僚集團中的門閥情況,規定規避制原則。

    規定在任何部門中,都不得出現主要領導人有親戚、同鄉關係,雖說傳統上有內舉不避親的傳說,確實存在一些一心爲公的人,將自己有能力的親人安放在合適的職務上取得成績的例子,也有趙奢這樣一心爲公,連自己兒子趙括都不加以提拔,反而告訴國王說他兒子不適合的例子,但不是所有人都能一心爲公,即便是一心爲公的人中,也不是所有人都能不被情感左右理智,孩子是自家的好,父親天生就覺得自己孩子棒,那麼不避親的話,沒準還會在爲國提拔人才的崇高道德感下提拔自己親屬的情況呢。

    換句話說,即便內舉不避親真的能得到人才,可是跟造成舞弊的概率相比,也是得不償失的。

    在掌握官員升遷任命的吏部,推行最嚴格的監督機制,任何官員的任命,都不得由一個人說了算,至少是三位同級別的官員同意,在提請上級官員批准。候選官員中,有自己親戚的,老鄉的,依然要規避。對每一個吏部提拔的官員,吏部要給予充分的理由,由三位官員聯名寫一份報告備案待查。

    對官員考覈體制,建立嚴格的檔案,甚至參考軍隊的職務升遷條例,對每一個官員都建立類似的政績紀律。以此作爲吏部升遷、下放官員的主要依據。

    爲防止吏部官員過於求穩,不敢給自己惹麻煩,而不願意破格錄用優秀人才,只會以吏部檔案爲根據,論資排輩的情況。制定特別人才聘用機制,特別人才不在吏部管轄範圍內,而是由各部門發起申請,就該部門的弱項,提出特別的用人需求。在社會上廣招賢能,甚至僱傭外籍人員。

    爲了解決官員的怠政、懈政問題,清楚政府中總有一批官員混喫等死的現象,推行類似明代的考成法,要求各部門官職人員,每年底做來年施政計劃,計劃必須符合現實,但又必須實質性提高,來年以該計劃考覈每個人的任務完成度,這顯然是類似項目負責制的原則。

    但這種項目制,對那些容易量化的部門和工作,衡量起來容易,比如教育部就可以用學生入學率來衡量工作效果,但對那些輔助和配合性的職務來說,就很難衡量了。戰爭中,廚子立功的機率小,但是廚子的工作也很重要。

    對於那些很難出政績的工作,則要求這些人員則以容錯率來衡量。比如會計,賬面上有多少錢,他才能統計多收錢,憑空變不出來錢,也就沒有政績。但他犯錯的代價很大,所以這類工作,只要不犯錯就可以算合格。但會計不出錯,這本是工作的基本要求,長久以後,這樣的部門容易變得論資排輩,讓能力超強的人無法得到破格提拔。

    所以又在這種部門執行一些特別規定,比如三年中未犯錯的合格人員,可以根據他們自己的意願,調到更容易出成績,競爭性更強的崗位上。

    採取了這些措施後,還擔心有些有能力的人過於求穩,不敢銳意進取,在政府中引入競爭性原則,對每一個政府職員,如果三年內都沒有得到升遷,要進行重新考覈,如果不是客觀原因造成的問題,比如其他人都很優秀,實在是沒有空缺的話,那麼對於這個人要降級,也就是說三年得不到升遷,就必修降級,連續兩次降級的人,則予以清退。

    這樣通過制度,逼迫每一個人不但要兢兢業業做事,簡直是要讓每個人都要拼命進步,否則就要落後,中國的官場,別說開除了,就是降級都很難接受,是有隻能上不能下的潛規則的,一個人一旦降級,那是巨大的打擊,基本上可以說前途無望了。

    政府革新的這些措施,是對這些年來弊政的總結,對中國的人情社會文化,十分有針對性。但又嚴格遵循數字化和精細化管理的原則,在這方面,赫德等洋人顧問認爲,大明比西方任何一個國家的規定都要詳細和嚴格。

    但誰叫大明是一個人情關係比任何西方國家都要複雜的國家呢,所以就要比更重視個人的西方政府,採取更嚴格的監督措施纔行。

    行政改革纔剛剛開始,要完成改革至少要兩三年時間,要收到效果恐怕得等更長時間,但另一項改革收效卻很快,那就是司法改革。

    大明的改革始終以穩定爲基礎,在司法制度上的體現就是,大大保留了就有的法律制度,法律內容上幾乎沿用明清法律,只是在當時將一些不符合時代的刑罰手段取消了而已,比如最嚴重的無非是死刑,絕對沒有比死刑還嚴重的什麼千刀萬剮、五馬分屍之類的酷刑,也廢除了株連制度,採用一人做事一人當的原則,如果親朋好友有幫助作案的,則追究從犯的責任即可。

    在法律程序上,則引入了英國普通法的程序,以任何人不經過審判不得定罪爲原則,其實就是承認任何人都有受司法保護的權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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